(2003年4月2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主席会议通过,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修订,2013年9月18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六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9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十次主席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以下简称主席会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主席会议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三条主席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大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的规定、决议、决定,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参加调查研究和视察考察、联系政协界别和委员,广交朋友,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愿望。
第五条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组织主席会议集体学习。
(二)审议本届全国委员会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本届副秘书长人选、专门委员会设置和主任副主任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审议决定本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三)审议年度协商计划草案,安排政治协商活动。
(四)对中共中央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凝聚共识,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议以全国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委托,主持下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调研报告;审议全国委员会对外交往工作计划、出访报告和工作总结;审议委员视察考察报告、工作总结和办公厅工作总结。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十)研究涉及人民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方针,对全国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地方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听取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讨论和决定重要事项。
(十三)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条主席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主席会议议题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提出,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主席会议集体学习列入主席会议议题。
第八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主席会议集体学习一般每季度安排一次,必要时可视情增加。
第九条主席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和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办公厅应提前通知并送达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主席会议召开时,政协全国委员会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和驻会副主任列席;必要时也可邀请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主席会议组成人员不能出席主席会议的,应当向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请假。
第十三条主席会议协商讨论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充分尊重,深入沟通。如对重要问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第十四条主席会议决定问题时,一般以分项审议方式通过,必要时也可以合并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对于提请主席会议审议的文件,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在主席会议上作出说明。书面审议的文件,可不作说明。
第十六条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即发生效力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全国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厅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需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召开主席会议,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同意,可发布新闻。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研究落实主席会议的具体工作任务。主席办公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有关副主席、秘书长参加,办公厅、专门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列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或主席委托主持会议的副主席确定。
主席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有关文件,研究落实全国政协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工作计划草案,研究重要调查研究、视察考察计划和报告,研究重点提案工作等。
第十九条主席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作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主席会议其他成员签发。
第二十条本规则经主席会议通过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