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十六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三、《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的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